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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法说法》第10期: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转借给他人,借贷合同无效!
作者:民事审判庭 崔爱梅  发布时间:2024-07-05 15:41:54 打印 字号: | |

为了帮助朋友解决资金困难,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朋友,谁知朋友没按时还钱,无奈诉至法院,双方之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3万元,张某通过支付宝平台贷款3万元后转借给杨某,双方订立借款协议约定:一、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即每月5000元贷款本金及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二、还款期限从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还款日为每月13日;三、杨某如有一次违约,张某有权要求杨某一次性全额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随后,杨某陆续向张某还款13160元,但剩余款项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张某多次向杨某催要无果,诉至芮城法院,要求杨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通过支付宝平台套取金融机构贷款3万元,又出借给杨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他人的情形,张某与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杨某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故扣除已还款项13160元后,杨某应当向张某还款16840元。关于利息,因双方订立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违约金等约定均属无效,张某诉请杨某按月利率1.2%向其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020年8月和12月两次对上述规定修改时,取消了“高利转贷”、“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规定,放宽了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标准,体现了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的严格否定态度。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是人之常情,但帮助他人需量力而行,自有资金不足时套取金融机构款项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