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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法说法》第7期:丈夫去世留下欠款,妻子是否需要偿还?
作者:民事审判庭 姚欣雨  发布时间:2024-05-22 16:37:45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的儿子李小某与被告杜小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李小某、杜小某夫妻二人经营洗衣店需要资金,向其父李某借款12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夫妻二人为李某出具了借条并签名捺印,李小某在2017年底归还了李某本金1万元。此外,李小某于2020年9月向李某借款1万元,并给李某书立了借条,该借条上有李小某签名捺印。2021年2月,李小某去世。2023年5月,李某将杜小某诉至芮城法院,要求杜小某承担上述两张借条的还款责任。

二、裁判结果

由于本案中原被告之前系公媳关系,被告与原告之子杜小某育有孩子,承办法官从血缘和亲情关系出发,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协商调解方案,而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而被告则认为夫妻二人因经营洗衣店向原告所借款项性质为投资款,应由原告自负盈亏,被告可视洗衣店收入情况部分归还,最终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6月,我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对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质证、辩论意见进行考量,认为:2017年6月1日李小某与被告因经营洗衣店向原告借款,并共同签署借条,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而共同借款,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并将李小某生前已归还的本金予以扣除。而2020年9月9日李小某一人向原告所借款项,因原告不能充分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李小某和原告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规定,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李小某的个人债务,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小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1万元及利息。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较为典型的案例,裁判结果基于事实、依据法律、逻辑清晰,不仅有效保障了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更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社会生活中广受关注,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认定标准,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包括共同签署和事后追认,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吃穿用度、抚养赡养等,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有夫妻合意。作为司法裁判主体,在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一方面要重视证据、充分查明事实,另一方面要深思熟虑、谨慎适用法律,尽可能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