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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法说法》第4期:儿童广场撞伤他人,侵权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综合审判庭 卫天娇  发布时间:2023-11-08 09:49:01 打印 字号: | |

炎炎夏日,华灯初上,家长们纷纷将孩子带到广场上纳凉玩耍,俏皮可爱的电玩车深受孩子们的喜爱,一辆辆奔驰的电玩车在广场公园形成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但就是这种深得孩子们喜爱的电玩车,也引发了官司。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因10岁儿童驾驶电玩车不慎撞伤他人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一、基本案情

因父母在外务工,儿童周某迪由其爷爷周某强负责照顾看管。2022年8月某天晚上,周某强让周某(系周某迪的叔叔)带着周某迪到广场玩耍,周某迪独自驾驶电玩车时,不慎将正在散步的原告王某勺撞倒在地,当日王某勺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其为右侧裸关节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勺将周某迪的监护人、电玩车经营者高某等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迪驾驶电玩车将王某勺撞伤,应当赔偿对王某勺造成的损失。周某迪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迪父母将周某迪委托给爷爷周某强照看,周某强又临时将周某迪委托给叔叔周某照看,相互形成委托监护法律关系,事故发生时,周某迪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其智力、年龄的影响,需要临时监护人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而叔叔周某作为受托监护人,未与周某迪同乘一辆电玩车,疏于监督,应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经我院查明电玩车经营者高某在广场有偿提供儿童电玩车供他人娱乐,系无证经营,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周某迪的监护人承担80%民事责任,电玩车经营者高某承担20%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在玩耍的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受其年龄、智力等方面的限制,对危险的发生和防范难以有明确的认识,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替代的侵权责任。儿童娱乐设施的经营者在服务管理方面也应尽到相应的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发生损害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责任编辑: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