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山西某电力建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承建电力线路迁改项目,与原告芮城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协商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所需预拌混凝土的暂定数量及计价、计量、质量和结算办法等,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完成预拌混凝土的供应,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至2022年5月11日,被告尚有214828.1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双方因为货款问题产生纠纷,协商无果后,原告于2023年4月向芮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4828.1元。
二、调解过程
芮城法院受理该案后,由调解室预先进行调解。调解员刘亚妮接到案卷后,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全面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在经过密切交流后,了解到原、被告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但受疫情影响,被告近年来的资金状况出现了一些问题,资金链断裂,公司账面没有钱,无法及时结清原告的货款。
调解员将被告的经营情况以及资金状况告知原告,并向其说明,被告对货款的金额没有异议,也表示认可,目前正在努力筹钱,希望原告能宽限一段时间。原告表示,受疫情影响,每个企业的经营都非常艰难,鉴于与被告长期的合作关系,也不想因为一次的延期支付而对簿公堂,愿意给予被告两个月的宽限时间,同时延长调解期限,希望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次纠纷。我院实时关注、及时了解资金筹集情况,督促被告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两个月后,被告将筹集到的100000元支付给原告。
因只收到部分货款,原告欲通过诉讼解决剩余欠款问题。但由于被告与第三方的债权也未能实现,资金状况确实紧张。考虑到被告的现实情况,且被告积极筹款,还款意愿及态度都非常好,调解员决定再次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原告愿意再退一步,但希望剩余货款被告能一次性结清,被告同意并保证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2023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货款,原告代理人申请撤回起诉材料。历时四个月案结事了,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三、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芮城法院始终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大涉企案件的调解力度,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努力打通纠纷“症结”,解开企业“心结”,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节约成本、减少损失。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且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若对簿公堂,必将损害双方信誉以及常年累积的合作基础,得不偿失。以调解的方式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不仅能有效的解决矛盾,也能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最终结果让原、被告双方都满意,让双方合作关系得以延续,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