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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法说法》 | 两岁萌娃被烫伤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3-08-28 22:06:49 打印 字号: | |

一、简要案情

姚甲(女)与张乙(男)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张小乙。202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张小乙随姚甲生活,张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22年5月份,张小乙不慎将放在家中桌子上的热水壶推倒,致使热水将其胸部、腿、脚多处烧伤,被医院诊断为热液烫伤TBSA15%II°全身多处,住院治疗花费2万余元,后姚甲多次要求张乙分担医疗费用,张乙均拒绝。张小乙遂将张乙诉至芮城法院,要求张乙负担相应的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韩龙飞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权益保护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本着“能调则调”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张乙称不是有意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而是认为孩子被烫伤是因为姚甲疏于照管造成,且姚甲未给孩子缴纳新农合造成高额医药费无法报销,张乙只愿意承担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保险后的一半费用。而姚甲则认为既然有抚养义务,医疗费用应由二人共同承担、平均分摊。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双方释法明理,希望双方能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履行各自义务,共同守护孩子的成长。但双方均不愿退步,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我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是父母共同的责任。张小乙烫伤后花费的治疗费属于抚养费的范围,应当由父母共同承担。张小乙的医疗费用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张乙应当增加抚养费。而姚甲作为直接抚养人,看护不周导致张小乙烫伤,又未给张小乙缴纳新农合保险,存在一定责任,因此,酌定由姚甲承担医疗费用的60%,张乙按比例承担40%。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小乙9169.5元抚养费。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未成年人抚养费增加的典型案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我院依法支持张小乙请求其父张乙增加抚养费的主张,合法合理,更体现了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离异,给未成年子女成长带来的不利因素,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稳定的保障。

四、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责任编辑: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