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原告芮城县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的设备“徐工800吨带式起重机”由芮城县大王镇运输到闻喜县工地,待全部货物倒运完毕后,被告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分阶段向原告付清全部运费共计16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设备运送至指定场所,被告却迟迟不向原告支付运费,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公司,均无人处理此事,遂起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运输费用168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到达调解速裁中心后,负责人谢过良充分阅卷、理清案件争议焦点后,将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刘亚妮进行调解。调解员认真阅卷后,发现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合同仅有双方公司的印章,但没有代表人、经办人的签字,也没有标记合同签订的日期。调解员与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询问本案的具体经过及签订合同时的一些细节问题。调解员又联系到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询问此事,但其称自己并不知晓该合同,故无法对该份合同负责;后调解员经过多方联系、寻找,终于找到了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向其阐明案情后,其确认了合同的真实性,并认可了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在整个案情梳理清晰后,调解员及时向双方释明诉前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便利、低成本等优势,经双方同意,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视频调解,被告承诺在两天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运输费用,原告知晓被告并非恶意拖欠其运输费用,也对被告之前的行为表示谅解。第二天,被告便通过网上银行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168000元,该案即时清结,案结事了,双方对我院的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从开始调解到和解,芮城法院调解室仅花费两天时间,高质高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还帮助企业节省了近四千元的诉讼费,切实减轻了企业诉累。近年来,芮城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把“依法调解化纠纷,优化环境促发展”作为工作重点,急企业之所急,解企业之所忧,积极引导其选择诉前调解、和解,尽量避免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将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消于萌芽、止于未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