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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伤害案件频发亟待遏制
  发布时间:2013-12-29 20:49:3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急剧转型,农村各种矛盾、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故意伤害案件不断发生,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破坏了农村社会治安的正常秩序,引起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有的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不仅给政府、司法部门带来巨大压力,也给基层治安埋下隐患,如果解决不及时、不到位,这些村户之间的小矛盾就会转化成大问题,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通过我们对这些案件的统计、审理、调查和分析,找到了这些农村伤害案件的主要特点、成因,结合审判实践和审判经验,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助力我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一、当前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主要特点

近期,我们通过与近三年我院受理的伤害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我院受理故意伤害案件分别为13、15、19件。可仅仅在2013年初一个月内,我院就受理此类案件14件,与同期相比,明显增长,其中重伤3人,轻伤13人。经统计分析,发现有6个明显特点:

  1、初犯和偶犯居多。作案多为临时起意,一念之差,激情致伤,突发性犯罪占较大比例,现涉案罪犯95.7%均无犯罪前科,83.2%的案件事前并无预谋。

  2、琐碎小事居多。这些伤害案件大多起因于鸡毛蒜皮小事。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朋友之间、家族内部经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产生纠纷,造成矛盾激化,从而发生一些伤害案件。特别是以相邻关系、农田作业、宅基地和邻里之间纠纷较为突出,约占76.5%,此类纠纷易引发家人、亲戚、朋友参与,发生群体性互殴,社会影响较大。

  3、滥用暴力居多。虽然有的案件起因是琐碎小事,可是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被告人往往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常随便使用匕首、铁管或身边摆放的农用农具、餐桌上的餐具等器具,不计后果滥用暴力,对他人实施侵害,造成恶劣影响。

  4、轻伤害案件居多。由于农村伤害案件多起因于琐事,行为人事前无预谋,一时性急吵打起来后很快就被人劝开,多造成轻伤。目前已受理的14件伤害案件,轻伤害11起13人,占78.5%,重伤害3起3人,占21.5%。

  5、中老年人居多。由于中老年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淡漠,生活压力大,激情下极易冲动,相互争执,产生伤害行为。在目前审理的14起案件中,未成年1人,占6.25%;20--30岁的1人,占6.25%;30岁--40岁的2人,12.5%;40--60岁以上的12人,占75%。

  6、男性公民居多。2010-2012年审理的伤害案件,女性仅有5人,占8.47%,而目前审理的14起案件中,16名被告人全部为男性公民。

   二、农村故意伤害案件多发的原因

  通过案件的审理、调查以及对致害人、受害人亲属、村民、乡镇干部的调查了解掌握的情况,我们从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基层组织、社会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农村故意伤害案件有5点主要原因。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被告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簿。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小学文化的5人,占31.25;初中文化的10人,占62.5%;大专文化的1人,占6.25%。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淡薄,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微,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再加上一些人性格暴躁等因素,往往使他们遇事容易冲动,缺乏理性,案发后大部分被告人经过法制教育,才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这是造成故意伤害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2、家族观念影响较深。当前多数地方农村家族意识仍然很强,一些人仗着自家人多势众,往往因一些小事就大打出手。还有的是家庭内部矛盾转化为亲属间矛盾,直至发展为家族间矛盾,事态扩大,酿成恶果。已受理的案件中有5起是邻里纠纷,占35.71%;有3起发生在朋友之间,占21.42%,

有6起就发生在家族内部,占42.85。 

  3、社会道德观念的缺失。农村文化娱乐设施缺乏,教育体系落后,农民生活单调,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不良的风气和陋习,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左右着人们的思维、观念和行为,具体反映在人与人相处时兼容性差,自我为核心的心理较重,吃不得一点亏,更有甚者动辄霸气冲天,不惜采取极端手段来维护自身私利,造成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4、乡镇纠纷调解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当前农村很多地方没有专门的纠纷调解组织,一些地方虽然设有民调组织但却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纠纷处理主要由村委会负责,有了矛盾群众一般是找村支书或村长处理,这种解决方式简便快捷,但也存在一定缺陷:对防止事态扩大,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措施不力,当事情发展到一定规模时才引起重视,调解随意性很大,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机制,往往很难达到调解目的,处理不当的情况下还会使矛盾越积越深,甚至造成新的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针对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性质、成因等方面的分析和大量的走访调查,我们多次组织审判、乡镇村组干部、调解员、社会各界人士座谈,并听取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意见,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视和改进。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改进农村教育体系。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接受法制教育、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太少,有了矛盾想不到要依法处理,而是暴力解决。所以,要加强在农村的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戏剧、宣传漫画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农村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基层建立以村民自治为主的民调组织,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地方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民调机制建设,支持民调组织开展工作,为民调组织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便利条件,必要时也可进行立法规范。

  3、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农事活动。很多故意伤害案件中很多都由争用农用设施等农事纠纷引起,因此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村里公用农用设施,尤其是在农忙道路、水利设施建设,多打井,多修路,彻底解决农用设施匮乏的现象;基层党委、政府同时要加强对农事活动的指导和公用设施的管理,引导农业生产规范有序地进行,避免因忙乱而产生矛盾纠纷。

  4、着力抓好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基层治保组织、巡回法庭、调解委员会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控制诱发违法犯罪因素,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同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强化依法打击、预防犯罪的整体合力。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打击、预防农村青年犯罪活动摆上议事日程,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实行综合治理。建立以公安、司法部门为主,社会各有关方面紧密配合、共同参与预防农村暴力犯罪的社区管理和帮教网络,建立健全社区监控和跟踪帮教改造体系。

  5、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村风民风。精神文明建设切忌空洞、走形式,可从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入手,一方面完善文化娱乐设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文明程度,避免农闲时因精神匮乏而滋事。另一方面加强村风建设,运用各种方式广泛进行道德教育,引导人们加强道德修养,对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加强管理,既引导群众的思想,又规范群众的行为,形成良好的村风、民风,从而减少和消除暴力事件的发生。

  6、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因为愚昧总是与落后相伴而生,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这样,收入增加了,物质生活得到提高,就会福而思安,农民朋友就会富足、文明、守法、愉快的生活,社会才会和谐、安谧。
责任编辑:芮城县人民法院